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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十、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十二、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十三、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十四、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十五、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十六、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十七、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十八、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十九、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二十、将刑法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十一、将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七、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八、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十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十、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二、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四、删去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三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十八、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九、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四十三、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修改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四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修改为:“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四十六、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七、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九、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五十、本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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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人之特种兵穿越】
兽人忠犬攻,特种兵痞受。
一个特种兵空降到了异世,遇到了翼虎族的兽人,从此开始了异世的种田之旅。
此文慢热,没有所谓的一见钟情。
特种兵还是个直男。
就像一个作者说的,将直男掰弯是一个美妙的过程。
请跟着我,慢慢体会这异世特殊的爱。
当然,最后不可避免的有小包子出生。
本文绝对强攻强受,1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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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大概是一个憨攻和认真受的故事?
不要相信上头的字,那个不准。于是这个故事约莫是这样的:
从前,有一个上班族,他被他上司拉去泡温泉,而后在泡着泡着的时候,就穿了——
这大概是一只很认真有点严肃的受,他来到了兽人世界,被一头黄金狮子从昏睡中舔醒,之后在这头狮子的陪同下开始了认知世界了解世界的过程……直到他来到了狮子的部族,才发现,原来这里真不是实验基地- -
至于全文温馨无虐HE神马的,我想应该不需要再强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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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你,你缠着我又是肿么回事?我不是母蛇啊喂!!!
雷区/萌区:生蛋,抱窝,一窝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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糕点师林枫穿越了。
从海边穿到了森林,然后遇到了一堆正在休假的……变形金刚(其实那是机甲有木有!!!)
然后世界彻底崩塌了。
他变成了人妖,一个气味闻起来是雄性,血液闻起来是雌性的人妖……
小林子被捉走了,然后在某一天,小林子惊悚的抱着一个粉嘟嘟的胖娃娃找到了金刚头子:“不好了,猫、猫、猫变成人了!”
倚在桌边的银发男人挑眉,满脸认真:“别急,我们生一只自己的‘猫’出来给你接着玩。”
胖娃娃皱眉,挥拳抗议:“我不是猫!不是!”
╮(╯▽╰)╭这就是个养包子顺便培养□的故事。
作者坑品……不怎么样……跳坑需谨慎,不喜点叉,喜欢的收藏一下下啊啊啊~~~
【兽人之找个好男人就嫁了吧】
李白到了兽人世界,被一只兽人捡到了,为了以后生活的更好,李白同志通过自己穿越时带来的空间发展着兽人世界的文明。
李白:雷安,你在干什么?
雷安(立刻把手里刚采来的圣药塞进自己的兽皮裙里):没,什么也没做。
李白:你刚刚手里拿的什么?
雷安:没有。
李白:我出去窜门子,你在家里做饭。
雷安(不停的点头):好的,好的,白你快去吧,做饭这种事情还是我来做好了。
纯良的李白同志乖乖的出去窜门了,居心不良的雷安贼笑着跑进厨房,然后在肉汤里放了几棵圣药,最后在汤好的时候把圣药
【每天起床都看见忠犬在卖蠢】
青云大陆,以气为尊。
穿越成点点家玄幻文里的大反派
身边的忠犬每天在卖蠢就不说了
关键是这蠢货就是日后干掉大反派的主力
怎么办?
凉拌…
一边炼气,一边修理忠犬,一边斗种马
大反派的日子,可一点都不轻松啊……
反派:够了,不要再舔了!蠢货!
蠢犬:~(≧▽≦)/~
反派:不准这样!!也不准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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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世大领主】
看着高举权杖,对他大吼:“我要代表太阳消灭你”的光明大主教,宋默扛起了火箭炮……
咻——砰!
世界安静了。
宋默坚信“在大炮面前,所有邪恶势力都是纸老虎!”
管家举起手绢擦擦汗,领主大人,好像咱们才是整片大陆公认的邪恶势力……
【每个月总有那么几天会躺枪】
柳溪尘到现在为止也不知道自己到底是怎么穿越的。只是那天当自己一觉睡醒,便来到了这个世界。
其实吧莫名其妙穿越也就算了,可是不知道何时起江湖上居然传闻自己身怀失传已久的绝!世!武!功!秘!籍!于是引来了无数人的觊觎。
偏偏自己的师父还是个逗比!
“尘儿,这些人就交给你解决了,可不要给为师丢脸。”
柳溪尘:……
劳资活了二十年除了广播体操其余的啥都不会好么!师父你是不是太不负责任了一点!
冷逸云:“尘儿莫怕,为夫会护得你周全。”
于是柳溪尘只好泪流满面地跟着不知道从哪儿突然冒出来的相公冷逸云东躲西藏,然后经历了九九八十一难最后幸福的生活在了一起?
柳溪尘:……呵呵。身边时刻围绕着一群逗比,这日子过得还真是艰辛……
【见面就赤果果闹哪样】
第一次送货,收到货的受君拿着按*摩*棒 嗷嗷大叫;
第二次送货,收到货的受君拿着KY不知所措;
第三次送货,收到货的受君拿着内裤有点窘迫;
可是,我们的攻君真的只是个快递小哥吗?让我们拭目以待!
这是一只炸毛受和温柔腹黑攻的故事~也是一个前面很暧昧,后面很多肉的故事,我不会告诉大家在一起后是两章一顿肉的频率!
本文主受~
【江湖遍地是奇葩】
二十二岁,沈千凌拿到了人生第一个影帝!
然后就在他拿着奖杯热泪盈眶之时,一块天花板轰然掉落,准确无误砸中他的头!
然后他就……穿越了!
秦少宇含笑:若是小凌愿意,我追影宫随时都能办喜事!
沈千凌泪奔:老子特别不愿意!
【江湖遍地是土豪】
自从穿越来这个江湖,沈千凌最头疼就是三件事。
第一粉丝太多,第二粉丝太多,第三还是粉丝太多。
秦少宇:夫人,山下又来了一堆百姓,说想跟你学降雨。
沈千凌震惊,我什么时候掌握了这种高端技能?
秦少宇:夫人,百姓还说看你在茶楼干呕,叮嘱你务必好好保胎。
沈千凌泪奔,我那天真的只是吃太多。
江湖难道不应该血雨又腥风,你们稍微按照剧情走一下啊!
【重生1/2废柴】
文案
穷小子金易为给外婆治病偷了一粒翡翠耳钉,没想到被人一折凳拍扁,重生到了六百年后的人类外星避难所。
神秘的爸,腹黑的爹,尖酸刻薄的兄弟姐妹,别人重生以后都混的风生水起,为毛他却步步惊心?还有,那个邪魅狷狂的未婚夫到底是哪儿冒出来的,小爷才十六岁就被押着去结婚,你们也太丧心病狂了吧?
还有还有,别人穿越都自带空间萌宠啥的,我身上为啥偏偏住着个万年傻逼老妖怪,卖萌撒娇修真一概不会,除了摆谱就知道撺掇小爷学习神功采阳补阳,尼玛什么时代了谁还愿意当大侠,老子只想考个公务员混吃等死而已,干嘛要练成超人拯救全人类啊!
未来幻想,轻松耽美,1V1,HE。讲述一个360°无死角天朝废柴重生未来,从真·废柴进化成真·汉子的基情奋斗史。
【重生之宠溺成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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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他,爱他,纵容他的一切……
步步引诱下,
萌软的弟弟调成了诱受,
然后被这样那样的吃干抹尽了。╮(╯▽╰)╭
叶璟:原来宠溺一个人,也能上瘾。
叶枫:原来被宠溺,也能上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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璟:为什么?
枫:现在不合适。
璟:不放!
枫:哥……
璟(挑眉):嗯?
枫:QAQ伦家只是去上个厕所~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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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道攻CP软萌受 兄弟年上
温馨风 宠溺文 双重生 HE
【在异界求生的日子】
此文以(划掉)严肃的语气(划掉)讲述了被电脑炸死的主角,带着游戏技能穿越到异世界后的艰辛求生经历(才怪)。
放两个桃花阵抓兔子,再来两发落英剑射麻雀,尹越一边做饭,一边看着那咽口水的一人一猫,叹了口气……生活压力……真大。
【谨言】
一朝醒来,穿成高富帅,李谨言双手叉腰,仰天长啸,老子终于翻身了!
可惜高富帅上头还压着帅二代,
新鲜出炉的李家三少,因为神棍一句批语,即将成为楼少帅的第四任“夫人”。
前面三任,已经被鼎鼎大名的少帅“克”死了。
李三少傻眼了。
【138号异兽萌宠店】
文案
欢迎来到暗街138号异兽萌宠店。
本店作风正派、信誉良好;童叟无欺、价格公道;
本店异兽高矮胖瘦一应俱全、凶残萌呆应有尽有,无论客人您想要什么样的异兽,只有您想不到的,没有本店找不到的;
因本店特色为萌系无敌流,故无论异兽大小多少皆会撒娇卖萌,当异兽对您撒娇卖萌的时候,请务必按照异兽心情指南谨慎对待,否则后果自负;
另,本店萌兽卖出之后会进行跟踪调查,禁止一切虐待异兽的行为,同时严禁强买强卖、一人多买,违反者请务必做好心理准备和觉悟;
最后,大门旁边的那头神兽为私人物品兼镇店之宝,概不外卖。
考虑到此神兽大部分时间心情恶劣,故随意招惹者,管死不管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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