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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女主角叶蓁蓁 2021-03-16 21:49:57

姻缘全文免费阅读

发布时间: 2021-02-25 23:38:19

1. 爱情很远 婚姻很险 作者是玉面小七郎 小说

你爱我吗?爱。有多爱?很爱很爱。很爱很爱是多爱?他想了一下说,就是可以,到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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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第三专次相亲(1)
呼呼属,呼呼,呼呼呼……窗外的秋风冰冰的,凉凉的,飕飕的,象一双冷酷的大手,阵阵轻拂过婵娟的脸庞,把婵娟的思绪拉回到现实中来。
看看闹钟,天啊,不知不觉,已经11点多了。哎,不想了,再回忆下去,恐怕自己也要跟厢琴一样失眠了。婵娟从床上爬到梳妆台的镜子前,对着镜中的自己淡然一笑,平时很少在夜色下这样仔细的端详过自己,嘻嘻,没想到月光下自己的模样还是挺有淑女味道的嘛。呵呵,小小的自恋一下,明天的事谁也无法预知,更无法去把握,能做的就是时刻准备着,等明天的太阳升起,一切自有定论。好了,找梦中的王子去喽,Zzzzz~~~
咚咚,咚咚,咚咚咚……正沉浸于美梦中的婵娟被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惊醒,门外传来的是老妈的叫喊声,“快起来,快起来,今天你可是有任务在身的!”
揉揉还没完全睁开的双眼,婵娟反应过来,对对,今天有个名字叫做“相亲”的任务需要去执行,去完成。
看看闹钟,不过才八点而已,纵有百般无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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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还有两部新作在连载。《妻子太忙不是错》和《七嫁姻缘》,她是潇湘的A级3星签约作者,她的正版书都是在潇湘首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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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二次抄方

作者:云中袭飞燕

简介:她曾爱他上瘾,如愿嫁进豪门的她却心如死灰,逃离去了美国。 “陪我一夜,我就答应离婚。”三年后再见面时,他却提出了屈辱的卖身要求,为了妈妈的手术,她忍了!再次相见,她华丽蜕变成顶尖汽车设计师,令他震惊。踏进阮氏集团的她,却是开启复仇之路。父亲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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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男女
作者:流泪的天使安妮
第一章 我要结婚!
更新时间2010-8-17 12:09:27 字数:3163
第一章我要结婚!
【这个男的,我不同意!】
“菲菲,你都老大不小了!要让妈操心到啥时候呢?难道非得等妈闭眼儿了,你才肯结婚吗?你就这么跟妈过不去吗?”母亲唉声叹气地看着自己的宝贝闺女,嘴里不满地嘀咕着。这眼瞅着就要到三十了,要是搁在旧社会,连孩子都不知道已经生了几个了!隔壁王阿婆家的女儿,前年结的婚,虽然说是挺着大肚子办的喜事儿,但是,人家毕竟是嫁了呀!更何况,姑爷还是个公务员!现在公务员多吃香!那可是金饭碗!如今啊,孩子都会叫外婆了!回头再瞅瞅自己的女儿,长相不差,身材不差,收入待遇也不差,怎么就老是没办法顺顺利利结婚呢?嗨!……想到这儿,母亲重重地叹了口气,两眼发愁地看着自己面前正在埋头和着面的女儿方菲。
方菲没有吭声,对于母亲的抱怨,她早就已经习以为常了,最多只是微微笑一笑,表示自己已经知道了。还在读大四的妹妹方雨的性格却截然不同,从小到大,每次母亲一唠叨,她就会立刻消失。所以,家里两个孩子中间,方菲一直是最听母亲的话的,遇到什么事情都会和母亲商量,即使心中有些许意见,也是埋在心里,脸上最多一笑了之。方菲是最体谅自己的母亲了!
“要不,我托王阿婆给你也留心几个条件好的小伙子相相亲,你说怎么样?菲菲?这样子拖下去也不是个办法呀!再漂亮的女孩子,年龄一大,就成了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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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新生权(6)
晓维有些艳羡这样的感情。她正发着呆,猛地有人扯她的衣服。她吓一跳,回头一看,一身淑女装扮的丁乙乙正一脸的坏笑。
“地球真小。”两人同时说。
“有人请我在专栏里写几句话。作为一个有责任心的公民,我得实地考察一下。”乙乙说,“你这也是为了工作?”
晓维点头。
“你这样穿好看,显得气色也好。你早该重新加入社会走进人群,多呼吸一些混浊的空气才有利于健康。”
“现在也来得及。”晓维边说边望向门口,那里刚刚来了迟到的新客人,酒会主人一脸堆笑地迎了上去,握手,拍肩,好不热情。她们离门口很近,听不清客人解释什么,但主人声音洪亮,非常清楚:“哪里哪里,你能来就已经很赏脸啦。”
新客人竟是周然。
“这么一个小地方也会有这么多熟人,邪门。”晓维轻轻嘀咕。
“不奇怪,周然公司和这家公司一起搞过一个挺大的合作计划。”
“你知道得真清楚。”
“报纸上都有写啊。你从来不看本地财经新闻吗?”
她们这边说着话,周然……

9. 82年版中国婚姻法全文阅读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上世纪八十年代,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应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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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朱儿的第一本书
本书将分为三卷,风格并不太相同,第一卷纯属阿猫阿狗瞎打瞎闹,轻松愉快,故事主要发生在历城,有点励志的味道,主要为了描写女主的性格,和男主的转变,其间也会送给大家很多护肤保养的妙招哦
第二卷呢将有神秘人物登场,到时候会征集一些书友的名字。故事隐藏的秘密将在第二卷里浮出水面,当然也会是感情比较纠葛的一卷咯~~
第三卷呢可能不会写很长,这一卷是从纷乱走向完满结局的过程,朱儿还是喜欢公主和王子永远生活在一起的这种童话式结局哦,但是过程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哦(朱儿是不是很坏??卖萌~~)
由于现在还在上学,本周六周日还有考试,所以更新有些慢,不过考完试会争取日更,暑假呢就争取日更六千,朱儿在这里给新书求包养咯~~;
今天终于考完试了说,朱儿快疯掉了说,考试什么的最讨厌了说~~~
明天开始正常更咯,今晚请容许朱儿默哀,估计可能要挂掉的说~~
明天会奉送美容秘籍第一弹,有关减肥,朱儿今年就瘦了十斤多呢,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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